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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修订)2015年版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

日期: 2015-04-22 发布者: admin

 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教育部2012年新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公安部2015年试行的关于《公安学类专业本科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公安技术类专业本科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以及教育厅《关于人才培养方案课程设置的指导意见》(2015年),现就修订我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党的教育方针政策,牢固树立现代高等教育的素质教育观念、创新教育观念和质量观念,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根本任务,注重内涵式发展,优化课程结构,做到人才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规格定位准确,学生知识和能力协调发展,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政法机关对公安、法律、管理人才的需求,具有警院特色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二、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和协调发展的原则。围绕专业培养目标,按照知识、能力、素质结构的内在联系和教育教学规律设置课程,规范课程名称,明确课程内容与归属。坚持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相贯通,素质教育与专业教育相交融,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结合,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相补充,将素质教育和专业技能培养融入人才培养的全过程,保障学生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

(二)统筹安排与整体优化的原则。从培养“厚基础、宽口径”的人才目标出发,理顺各教学内容之间的关系,做到公共通识平台课程全校统筹规划,专业课程系部自主设置安排。注意课程间的相互衔接和开设的先后顺序,加大课程重组、整合和更新的力度,避免课程内容分割过细、相互脱节和彼此交叉重复。减少课内学时,加强课外指导,为学生的自主学习和独立思考留出足够时间,使课内与课外的教育活动形成有机整体.

(三)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总结和吸收近几年来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所取得的成果和经验,用现代信息技术改造传统课程。改革培养模式,加强产(警)学研合作,建立完善的实践教学课程体系。以“学为用”、“练为战”为指导,强化实践教学,提高课内实践、课程见习、毕业设计(论文)、实习、社会实践等环节的质量和效率。

三、总体培养目标

培养政治素质高,组织纪律性强,掌握现代科学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核心能力和创新精神,能够从事政法领域、行政管理领域、公共服务领域等工作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

四、具体要求

(一)课程分类

1.课程按课程性质分为理论课和实践课,其中理论课分为理论课堂教学、专题讲座;实践课分为实验、实训、课程设计、实习、毕业设计(论文)、其它实践教学等。

2.课程体系结构分为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选修课。

3.课程按修读性质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包括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选修课分为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公共选修课分为人文素质类、科学素质类两大类。

4.课程按照考核方式分为考试课程和考查课程。

(二)学时与学分

1.课程学时按教学安排分为课内学时和课外学时,其中课内学时是指课堂讲授课时和实验课时,以“学时”为单位计算。不包括军训、毕业实习、社会实践和毕业论文课时。

2.教学课内总学时,人文社科类专业控制在2400左右,自然科学类专业控制在2500左右 。

3.总学分控制在165-180。理论课每16学时计1学分;集中实践环节如专业综合训练、实验、军训等以“周”为单位计算学分,每1周计1学分;劳动、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专业见习、社会调查等课程每二周计1学分。学分值的最小计量单位为0.5,按“四舍五入”(即按学时数折算为学分后,小数点后的数值达到0.5以上则计为1学分)的规则确定。

4.各专业要进行创新创业教育,设置2个创新创业学分。建立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实行将学生开展创新实验、课题研究、发表论文、参加竞赛、获得专利等情况折算为选修课学分的模式。

(三)课程设置

1.课程体系结构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和体现人才培养模式的具体安排,各专业应根据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设置相应课程。具体课程体系结构如下表。

课 程 体 系 结 构

课程类型

内  容

建议占总课时比例

公共基础课

包括军事训练(不计入课内总学时)、军事理论、思想政治理论、大学英语、大学语文、计算机应用、体育、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大学生就业与创业指导等课程。其中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大学体育、军事理论等课程的教学形式分为理论教学、社会实践或专题讲座等。实践课时和专题讲座课时不计入课内教学学时。(具体按附件1的要求设置)

30%左

专业基础课

 

根据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设立,包括各专业必须开设的基础理论课程、职业基本素养课程、基本技能课程等等

35%左

专业课

指专业主干课程(包括集中实践教学环节),体现职业核心能力,体现专业培养特色。可参照教育部2012年新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公安部2015年试行的关于《公安学类专业本科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公安技术类专业本科教学质量国家标准》设置,一般设置5 -7门。

25%左右

选修课

包括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要求学生至少修满15学分。其中专业选修课不少于5学分。公共选修课不少于10学分(人文社科类不少于7学分,自然科学类不少于3学分)。

10%左右

2.必修课课程门数原则上控制在45门以内。分学期开设的课程算1门(如大学英语1,2,3,4)。课内周学时最高不得超过24学时,不得低于18学时。原则上每学期安排18个教学周,1个复习考试周。

3. 课时原则上按8的倍数设置。培养方案要对相关模块课程的课时数、占必修课程总课时的比例进行详细统计,并作出明确表述。

4.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的要求开设的《形势与政策》、《当代世界经济与政治》等选修课,要求每个学生必选,《艺术导论》、《音乐鉴赏》、《美术鉴赏》、《影视鉴赏》、《舞蹈鉴赏》、《书法鉴赏》、《戏剧鉴赏》、《戏曲鉴赏》等8门公共艺术教育任选课,每个学生必须选两门或两门以上。

5.鼓励有条件的专业积极开设一定比例的双语教学课程。

(四)实践教学

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获得对实际问题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环节,包括军事训练、警务实战技能训练、实验实训、驾驶技能训练、课程见习、毕业实习、社会调研、毕业设计(论文)等,要确保实践教学在人才培养全过程中不断线。

1.文科类专业实践环节(含实验教学)占总课时的20%左右,理科类专业实践环节(含实验教学)占总课时的30%左右。

2.公安本科专业的专业技能综合实训、公务员考试辅导、就业指导、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等安排在第四学年进行。其中第一学年暑假和第二学年暑假各安排2周-3周进行公安工作见习,第六学期暑假两个月与第七学期第一个月进行专业实习。普通本科专业的毕业设计(论文)安排在第七学期末和第八学期进行,毕业实习安排在第八学期进行。

3.驾驶技术在公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作为专业基础课程开设,安排在2、3学期;普通专业作为任选课程开设,利用寒暑假进行。

(五)考核办法

考核主要包括课程考核、公安工作见习、实习考核、毕业论文(设计)考核等。教学进程计划中必须注明每门课程的考核方式。每学期考试课程门数一般不超过5门。

1.课程考核。课程考核包括考试和考查两种,按百分制记分。实训较多的课程,可以分理论和操作两个部分进行考核,操作部分考核提倡“实地、实景、实警”等多种考核方法。课程总评成绩按相关规定评定。

2. 公安工作见习考核。学院要求学生利用假期参加公安工作见习。见习由各专业所属系部制订考核指标,完成对学员的考核。工作见习考核成绩评定和记载采用五级制(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

3.实习考核。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参加为期三个月的毕业实习,专业系部可根据专业要求制订考核指标,按指标体系与实习单位共同完成对学员的考核。实习考核成绩评定和记载采用五级制(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

4.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考核。学院制定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规范要求,系(部)组织教师指导学生完成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并组织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答辩。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考核成绩评定和记载采用五级制(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

 

六、培养方案总体框架

       

 *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专业代码:

(一)培养目标

指本专业人才的培养方向,要求用简明扼要的文字表达,字数一般不超过300字。

要求:公安专业采用公安部制定的“公安类专业本科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的内容;普通专业参照其内容进行表述。

(二)培养规格

由基本规格和专业素质规格构成。

要求:人才培养基本规格要求一致。专业素质规格在深入研究我校办学特色和专业定位的基础上,参照教育部和公安部制定的本科专业规格要求,细分为知识要求、能力要求和素质要求等具体内容。

(三)学制

 学制:四年。

(四)毕业与授予学位名称

毕业条件:完成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获得* *学分(其中必修课获得* *学分,专业选修课不少于5学分,公共选修课不少于10学分,公共选修课中的人文社科类不少于7学分,自然科学类不少于3学分)。调研报告或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合格;符合学院其它相关规定,准予毕业。

授予学位:符合《湖南警察学院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规定的条件,授予* *学位。

(六)主干学科与专业核心课程;

可明确1-3个主干学科,不超过16门的专业核心课程。主干学科与专业核心课程可参照教育部2012年新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和公安部制定的“公安类(公安技术类)专业本科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的内容列出。

(七)附表(加课程代码[1]

1. * *专业课程设置与学时分配表

2. * *专业课程设置一览表

3. * *专业课内实践学时一览表

4.* *专业公共选修课一览表

 

[1]注:课程代码为7位数,编号规则为:课程性质第一个字母缩写(两位数,如公共基础课为GJ,专业基础课为ZJ,专业必修课为ZB,专业选修课为ZX,公共选修课为GX)+系部代码(两位数)+教研室编号(1位数)+课程编号(两位数)。假设侦查系(01)将侦查教研室编为本系第一教研室,将该教研室的“侦查学总论”课程编为01,则“侦查学总论”的课程代码为ZB01101。如同一门课程份多个学期开设,则分别设置课程编号。